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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鑫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简介:
广西鑫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02月23日,注册地位于南宁市壮锦大道27号盛天领域3号楼1106号,法定代表人为黄宝法。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及施工(以上项目凭资质证经营);钢结构制品及配件的加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木材)、金属材料(除国家专控产品)、五金器材的销售;机电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须取得国家专项审批后方可经营(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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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黄宝法
注册资本
6,600万(元)
成立日期
200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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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黄***生
- 手机:158****3933
- 地址:广西市壮锦大道27号盛天领域3号楼11层
产品展示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广西鑫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
黄宝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0MA5K9RY46N
经营状态
开业
注册资本
6,600万(元)
实缴资本
6,6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所属行业
房屋建筑业
组织机构代码
718859631
纳税人识别号
91450100MA5K9RY46N
纳税人资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营业期限
2001-02-23 至 9999-12-31
核准日期
2001-02-23
登记机关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成立日期
2001-02-23
注册地址
南宁市壮锦大道27号盛天领域3号楼1106号
经营范围
广西鑫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02月23日,注册地位于南宁市壮锦大道27号盛天领域3号楼1106号,法定代表人为黄宝法。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及施工(以上项目凭资质证经营);钢结构制品及配件的加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木材)、金属材料(除国家专控产品)、五金器材的销售;机电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须取得国家专项审批后方可经营(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主要人员
姓名 | 职位 |
吴朝阳 | 监事 |
黄宝法 | 执行董事,经理 |
主要股东
姓名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 |
朱小红 | 5% | 330万(元) |
吴朝阳 | 5% | 330万(元) |
吴启明 | 5% | 330万(元) |
黄宝法 | 85% | 5,610万(元) |
工商变更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2015-11-06
变更前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及施工(以上项目凭资质证经营);钢结构制品及配件的加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木材)、金属材料(除国家专控产品)、五金器材的销售。
变更后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及施工(以上项目凭资质证经营);钢结构制品及配件的加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木材)、金属材料(除国家专控产品)、五金器材的销售;机电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须取得国家专项审批后方可经营(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2016-03-16
变更前
南宁市民族大道83-6号麻村时代广场15楼
变更后
南宁市壮锦大道27号盛天领域3号楼1118号
章程备案
2016-03-16
变更前
-
变更后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2017-02-16
变更前
黄宝法*、李章、李章
变更后
黄宝法*、李章、黄宝法*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2017-02-16
变更前
南宁市壮锦大道27号盛天领域3号楼1118号
变更后
南宁市壮锦大道27号盛天领域3号楼1106号
章程备案
2017-02-16
变更前
-
变更后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2017-02-16
变更前
李章
变更后
黄宝法
章程备案
2018-01-18
变更前
-
变更后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2018-01-18
变更前
黄宝法*、李章、黄宝法*
变更后
黄宝法*、吴朝阳、黄宝法*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2018-01-18
变更前
黄宝法*:30%;吴朝阳:10%;李章:30%;朱小红:20%;吴启明:10%;
变更后
黄宝法*:40%;吴朝阳:20%;吴启明:20%;朱小红:20%;